一、法律翻译中词汇空缺的原因:
词汇空缺通常是指一种语言中体现其文化特点的词汇在另一种语言中的缺失,没有恰当的对应或对等成分。它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空缺现象。词汇空缺现象往往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这种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同样存在,法律翻译词汇空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历史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向苏联学习,法律也不例外。在此期间,对苏联法律的翻译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中较为重要的专著有:《苏俄形式诉讼法》、《苏联律师制度沿革》、《苏维埃刑事诉讼实习教材》等。西方法律翻译研究开始于20世纪中后期,20世纪末期才真正受到人重视。目前国内对翻译的研究仍多以文学翻译为主,对法律文本等使用问题翻译的语用研究相对滞后。

法律体系不同
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欧美国家大多采用英美法系,两大法系法律渊源不同,法律结构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也不同。这些差异使得两大法系的法律术语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例如Common law(普通法)和Equity law(衡平法),都是我国法律中所没有的。再如,因为我国不采用陪审团制度,法官占有积极的地位,因此英美法法系中所说的陪审员(juror)也不同于我们国家所说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另外,从事大陆法学研究的学者认为,“应将英美法中的法律概念纳入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使之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相契合。”而从事英美法研究的学者则认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确存在相同之处,如果单凭一两个相同的地方而把一个法律体系中的概念与另一个法律体系中的概念画上等号,很容易就把法律概念在一个体系中的意义带到另外一个体系中去,因此他们主张“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都并不具有重要意义时,才可以画上的等号,否则宁可造新词汇。
社会制度不同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欧美国家则大多为复合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在其立法过程中首先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principle of federalism),其次它还确立了三权分立(division of power)和制约与平衡(check and balance)原则。美国的立法权属于议会(congress),议会分为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议会对总统有弹劾权力(power of impeachment)等等。上述属于都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美国法律英语的特有词汇,在我国法律英语实践中是运用不到的。再如,美国政府的的司法部门是由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联邦最高法院)、Courts of Appeals(巡回法院)和District Courts(地方法院)三级组成,各级法院的指责各不相同,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终极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具有不同的概念。此外,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在法律执行方面,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术语,如Marshals(术语联邦司法部但又附属于地方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在地方法院行使监督权力)、Sheriff(县或郡的司法长官)和The Justice of the Peace(在农村地区和小镇负责治安和秩序的司法官)等。

社会阶段不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现象越来越多,法律问题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更新。例如现在,在互联网时代,很多跟网络相关的词汇不断出现,如Cybersquat,意思是“擅自以他人公司或商标的名称抢先注册为自己的域名。illegal access (unauthorized access), illegal interception (从电脑系统中非法窃取机密), data interference (未经授权任意毁坏、篡改电脑中的数据), systems interference (通过植入、转移、毁坏、删除等方式毁坏电脑数据信息), forgery (伪造身份)等。
二、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法律翻译是一种语言转换,但又不仅仅只是语言的转换。各国的历史、语言、文化、习俗等的差异导致了法律的差异。我们要做的,不是去翻译出意义相同的平行文本,而是要理解这些差异并能巧妙的转换这种差异。美国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多提出的等效翻译理论不失为一个更好的翻译方法。他提出“所谓翻译就是在译语中用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于再现的信息,首先是意义,其次是文体”。也就是说,在法律翻译实践中,译者的主要任务是在翻译中设法使原语与目的语之间达到几乎完全的等效,即译文能够达到法律功能上的等效。所以,只理解文本中的字面意思,就远远不够的,更要体会词句中更深层的含义,翻译出并体现出其法律效力。